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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有誰寫過reach through claims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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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意是想講台灣事務所的 reach through claims 很容易發生 112(d)的問題. 因為大多都是從中文(台灣母案)的獨立項邏輯思維去翻譯. 但我剛剛又看了一次您的原文,有個前提是"說明書未揭示任何受體X活化劑",. 在這樣的前提下,自然會發生 112(a)的問題,我修改一下我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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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裡用的例子是出自我國審查基準,. 不過他的內涵和USPTO出的Written Description Training Materials的. 例子17基本上相同。. 所以這裡寫的不是我個人的意見,是USPTO跟審查官說這種請求項可以這樣駁的。. 訓練教材請見:http://www.usp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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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性獨立項",但是對於美國專利來說,37 CFR 1.75規定附屬項的要件十分地寬鬆. ,只要任何後面的claim有查閱(refer to)前項claim的意思與內容,則都可以被解讀. 為附屬項。. 也就是原文的Claim 2可能會被解讀成Claim 1的附屬項 (之前會用這招幫客戶省錢).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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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through claim:. 1. 一種可活化受體X的化合物,其係利用包含下列步驟之篩選方法而得.... 2.一種抑制肥胖的醫藥組合物,其係包含利用請求項1之方法所得之可活. 化受體X的化合物。. 3.一種抑制肥胖的醫藥組合物,其係包含可活化受體X的化合物。. 受體X是新的,說明書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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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寫生技的案子. 前幾個禮拜有客戶打電話來,希望在claim裡面保護一些機制. 內容大概是有點像reach through (是一種生技專利的特殊寫法),. 可是我對於這種類型的完全不熟,公司裡面也沒人知道,. EPO審查基準是有明訂可以寫,MPEP沒規定但是應該是接受,. 台灣法規好像沒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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