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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專利改請程序
共 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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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lauhk (肥胖宅 ( ̄﹁ ̄))時間10年前 (2015/08/22 09:52),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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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108條 可以看看. 建議在改請的時候 順便限縮一下申請專利範圍 這樣子 日後在技術報告訴的時候審查結果比較不會被沿用 畢竟引證在同一份卷宗內你知道的…. 另外 若要原範圍改請只是想要個案號的話 老實說都已經被核駁審定了 申請日就不是很重要啦 幹嘛還要多跑一個改請程序 直接提出一個新型新案
(還有67個字)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veww (力不從心)時間10年前 (2015/08/21 21: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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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利審查基準規定:「發明、設計專利於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僅得就申請再審查或改請擇一為之。」. 所以我覺得應該是2個月內直接提出改請才對@@。.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56.4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

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larinaser (康瑞斯)時間10年前 (2015/08/21 19: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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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 如果發明專利被核駁. 收到審定書後不超過兩個月內想改請. 是否要先再審查. 我查了審查基準跟逐條釋義. 理解上是不用先申請再審查程序. 直接改請就好. 這樣理解有誤嗎. 因為有補習班書籍說要先申請再審查. 然後在再審查程序中改請. 煩請指正. -----. Sent from J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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