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改請程序
依專利審查基準規定:「發明、設計專利於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僅得就申請再審查或改請擇一為之。」
所以我覺得應該是2個月內直接提出改請才對@@。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請問以下
: 如果發明專利被核駁
: 收到審定書後不超過兩個月內想改請
: 是否要先再審查
: 我查了審查基準跟逐條釋義
: 理解上是不用先申請再審查程序
: 直接改請就好
: 這樣理解有誤嗎
: 因為有補習班書籍說要先申請再審查
: 然後在再審查程序中改請
: 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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