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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台灣最後通知所謂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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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沒有注意過這個問題,謝謝先進提示。. 以下僅是個人意見,錯誤請各位先進指教。. 關於「最後通知」的制度,主要是要減少審查委員審查的負擔,其判斷. 標準可以簡單地以「最後通知前後修正的請求項,是否符合單一性」來. 判斷。. 關於問題1:串列式的增加技術特徵. 新增加技術特徵X,可以修正自說明書,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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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通知之修正限制,專利法第43條第4項定有明文,. 惟同條項第2款所謂「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具體為何?猶有未明。. 查,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第3.1.2節,. 雖不乏態樣(2)、(4)、(5)等修正自說明書者,. 但態樣(1)並未言及說明書,. 故所謂串列式的增加技術特徵,. 得否修正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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