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灣最後通知所謂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鬼)時間9年前 (2016/04/13 11:3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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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rvis (Narvis The Cloud)》之銘言: : 最後通知之修正限制,專利法第43條第4項定有明文, : 惟同條項第2款所謂「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具體為何?猶有未明。 : 查,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第3.1.2節, : 雖不乏態樣(2)、(4)、(5)等修正自說明書者, : 但態樣(1)並未言及說明書, : 故所謂串列式的增加技術特徵, : 得否修正自說明書?抑指請求項之合併? : 次查,專利審查基準同篇章第8節例4情況3, : 縱為請求項之合併, : 倘非基於最後通知前修正本而為縮減,亦屬違反限制, : 是以甚而限於最後通知前修正本請求項之合併? : 請 惠賜卓見。 以前沒有注意過這個問題,謝謝先進提示。 以下僅是個人意見,錯誤請各位先進指教。 關於「最後通知」的制度,主要是要減少審查委員審查的負擔,其判斷 標準可以簡單地以「最後通知前後修正的請求項,是否符合單一性」來 判斷。 關於問題1:串列式的增加技術特徵 新增加技術特徵X,可以修正自說明書,且符合單一性,沒有增加審查的 額外負擔。審查委員可以直接以新技術特徵X不具進步性的理由,核駁審 定。但是不能以「新技術特徵X」違反最後通知之修正限制,而逕為核駁 審定。 關於問題2:第8節例4情況3 最後通知前,請求項(A+C) 最後通知後,請求項(A+D) 「最後通知前後修正的請求項,不符合單一性」,違反最後通知之修正 限制,得逕為核駁審定。這種核駁審定,無關於(A+D)是否具有進步性 ,而是違反最後通知之修正限制。申請人想要取得專利,可以提出分割 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23.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60518211.A.B0B.html

04/13 16:10, , 1F
感謝。又想到一問題,詳述式特徵就不算是串列式特徵吧?
04/13 16:10, 1F

04/13 17:56, , 2F
詳述式或附加式,都是串列式的增加技術特徵。
04/13 17:56, 2F
文章代碼(AID): #1N3Rr3iB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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