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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申請實審規定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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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nf (*)時間8年前 (2017/02/15 00: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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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 所以若於三年後才申請分割或改請案. 然後又在分割或改請案申請30日內申請實審. 不就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期間了嗎 ?. 因為分割或改請採用的申請日時點是原申請日. 而分割案及改請案並非母案. 故此項只是要維護申請分割或改請案申請人的權益. --.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dimsc (adimsc)時間8年前 (2017/02/14 20: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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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讀專利法,讀到第38條時對於實審的規定有不懂之處,. 所以來版上向各位前輩尋求幫助,先在此感謝解答的大家. 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為. 第 38 條. (1)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 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2)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 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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