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申請實審規定的疑問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時間8年前 (2017/02/15 00:3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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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 所以若於三年後才申請分割或改請案 然後又在分割或改請案申請30日內申請實審 不就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期間了嗎 ? 因為分割或改請採用的申請日時點是原申請日 而分割案及改請案並非母案 故此項只是要維護申請分割或改請案申請人的權益 ※ 引述《adimsc (adimsc)》之銘言: : 最近在讀專利法,讀到第38條時對於實審的規定有不懂之處, : 所以來版上向各位前輩尋求幫助,先在此感謝解答的大家 : 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為 : 第 38 條 : (1)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 : 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 (2)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 : 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 : 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 :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 (3)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 (4)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 : 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 就字面上的意思是申請日三年內必須申請實審,未申請者視為撤回 : 但是若是分割改請案,沒有在三年內申請實審, : 要在申請分割或改請後30日內申請實審 : 我的問題在,既然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就視為撤回 : 但是為什麼分割改請案會有 : 「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還存在」的狀況 : 想請問大家這條法規到底應該怎麼解釋才是正確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61.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87090233.A.4BF.html

02/15 11:01, , 1F
案子活著才可以分割跟改請 想一下 案子在什麼狀況下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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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1:01, , 2F
以在三年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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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2:04, , 3F
了解,謝謝p大
02/18 12:04, 3F
文章代碼(AID): #1Oep8vI_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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