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Patent ]
討論串[新聞]立院三讀藥事法 增訂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共 11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尾頁

推噓4(4推 0噓 11→)留言15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lili時間6年前 (2018/01/09 09:26), 6年前編輯資訊
0
0
3
內容預覽:
版主有貼法條啊~~~.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 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 依法條文字,取得許可證只是「目的」,效力不及的是特定「行為」。. 至於「申請藥證」的行為,可不可以算是「其必要行為」呢?. 我覺得要這樣解讀也
(還有502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