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保全等4職業須有良民證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南投縣發生保全公司保全員監守自盜案,涉案賴男傳出有詐欺
前科。勞動部表示,目前僅少數職業依該職業特別法規有明文規定「曾犯特定罪者」不得
從事,包括保全業、計程車執業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補教業等,其餘工作無理
由或任意要求應徵者出示良民證(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相
關規定。
為保障勞工就業及隱私權保護,立法院在二○○二年才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作為申請核發良民證的法源依據,因此目前僅有少數幾個職業類別依該職業特別法規
明文規定「曾犯特定罪者」不得從事,保全業就是其一。
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就明定曾犯包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及刑法若干罪刑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也就是保全業在
聘僱時可要求申請核發良民證,若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該即予解
職。
另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也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
之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應予解聘或解僱」;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相關規定,限制「曾犯特定罪者」不得辦理計程
車駕駛人執業執照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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