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住戶光天化日下遭竊32萬元財物 保全公司判賠14萬
住戶光天化日下遭竊32萬元財物 保全公司判賠14萬
江姓男子住處遭竊,他質疑保全未能善盡業務提訴求償;法官亦認為,竊賊花了40多分鐘
行竊,保全只要稍盡注意義務應可避免,判保全公司賠償14萬餘元。(示意圖)
2024/03/31 13:2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某大樓江姓男子的住處,遭竊賊破壞門窗入內行竊財物,損失32萬餘元,他
事後發現竊賊是光天化日下從後門爬牆進入,偷竊前、後2度經過後門警衛駐點站,保全
未能善盡駐衛保全業務,求償32萬餘元,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認為,竊賊花了40多分
鐘行竊,保全只要稍盡注意義務應可避免,判保全公司賠償14萬餘元。
江男提訴指出,去年5月24日住處遭竊後,經檢視當日監視器發現,竊賊是從社區後門爬
牆進入,行經後門警衛駐點站後,進入社區梯間、破壞他房屋門窗入內行竊,隨後從梯間
下樓,再度經過後門警衛駐點站,由後門揚長而去。
江男指,除後門設有值勤警衛點,保全公司還在一樓中庭大門門廳,設有警衛值勤點、閉
路電視與監視系統,負責監看社區一樓中庭大門、後門口及其他社區共用部分,依監視器
畫面可知,後門警衛亭當時並無警衛值勤,大門值勤警衛並未隨時監看閉路電視與監視系
統,未能善盡駐衛保全業務,致使他受有財物損失,因此提訴求償。
保全公司主張,後哨保全當時正在巡邏,耗時約35分鐘至40分鐘,前哨保全根本不可能只
專職專注監視螢幕,派駐社區服務人員已善盡工作職責。
但法官判定,竊賊整個行竊過程於光天化日下長達40幾分鐘,相較保全公司所述的「前哨
保全巡邏耗時約35分鐘至40分鐘、前哨保全清點處理社區住戶網購包裹、掛號信件約25至
30分鐘」,可見當日派駐的2名保全只要稍盡注意服務項目應注意義務(如監看閉路電視
等),應可避免本案事故發生,顯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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