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婚假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幸福是什麼)時間18年前 (2007/01/07 21:2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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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lane (bio)》之銘言: : ★婚假問題,想請教版上人事前輩: : 我本來預計今年1月底前,先到法院公證結婚,辦理戶籍登記,(並不會公告親友周知) : 待今年8-9月左右,發帖子、辦婚宴。 : 去問過人事單位,對於請假規則中『婚假』的解釋,讓我覺得有點奇怪, : 他說:一次要請完14日 →我沒意見 有問題 : 結婚之日是『結婚事實發生之日,就是公證那一天』 →我也沒意見 : 不管怎樣,就是要結婚之日1個月內請完 →我覺得這一點很奇怪 他的看法是正確的 公證結婚就已經是夫妻了 : 我印象中,前一任承辦人員,是以婚宴喜帖為準(認定結婚之日), : (也才2006年中的事情) 便宜行事的作法 : 我看之前的文章,也有人說以喜帖為準, : 但是這一任承辦人員,堅持要以『戶籍登記』為準, : 而且堅持婚假不可能延後,我覺得相當奇怪, : 他說:『長官不可能准延後這麼多』 : 真的是這樣嗎???我難道不可以申請延後至婚宴之日起1個月內請婚假嗎??? : (機關內我認識的人,要不已經結婚10幾年了,要不就是未婚, : 好像沒有什麼當事人可以問) : 我身邊也聽過一些朋友,都是先公證,有的過了1年才補婚宴, : 我還只有慢了幾個月,如果這樣就要犧牲我的14天婚假,我覺得實在很不合理, : 請問,這樣子我到底要如何解套??? : 可否先至法院公證結婚,但是不要辦理戶籍登記, : (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轄內有誰去公證結婚嗎?應該不會吧...感覺法院沒有這麼勤勞) : 然後等到要辦婚宴時,再填一張日期近一點的結婚證書去辦戶籍登記呢? : 謝謝回答。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 :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 :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90) 法二字第2007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月刊 第 58 期 76-77 頁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1、3 條 要 旨:可否分次申請婚假及是否需機關首長同意疑義 (原銓敘部(71)台楷典三字第 33948 號函應自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  行之日起不予適用) 資料來源:考試院公報 第 20 卷 4 期 286~287 頁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可否分次申請婚假及是否需機關首長同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台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致本部部長電子郵件。      二 查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前之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復查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修正發布後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第一項)……三、        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第三項)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        日。」同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        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        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又查本部七十一年七月三十一        日七一台楷典三字第三三九四八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之婚假,若        因業務需要,無法一次請畢時,得由服務單位人事機構請機關首長視        實情斟酌核定,但以結婚之一個月內為有效。」      三 有關公務人員可否分次申請婚假及是否需機關首長同意疑義一節,以        前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後,已明確規定應自結婚之日起始可        核給婚假,每次請婚假應至少半日,且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        延後給假者外,須於一個月內請畢。據此,以本部前開七一台楷典三        字第三三九四八號函釋,係在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作成        ,應自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停止適用,方符法制。又公務        人員之給假,以具有請假之具體事實及當事人之請求為依據,但核准        與否係屬機關長官權責,由服務機關衡酌個案事實情形,予以認定給        假。是以,公務人員雖可分次申請婚假,惟仍應由機關長官視個案實        際情形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80) 台華法一字第0618940號 發文日期:民國 80 年 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二) (84年8月版) 第 1530 頁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 要 旨:公務人員結婚因業務繁忙,其婚假可不受結婚後一個月內請畢之限制,但 應酌情規定補假期限 全文內容:公務人員若其工作性質確係具專業性無人可資代理職務,致未能及時請婚      假,同意比照銓敘部(69)台楷典三字第三一○四三號函釋:「如事先報      備而於結訓後提請補給婚假同意辦理,但應酌情規定補假期限為宜。」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83.08.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71.227

01/09 08:15, , 1F
可是我記得民法上,結婚認定是以婚宴之日,而非公證之日?
01/09 08:15, 1F

01/09 20:50, , 2F
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公證結婚全部符合
01/09 20:50, 2F
文章代碼(AID): #15eFK9Wj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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