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留職停薪期間生產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幸福是什麼)時間18年前 (2007/01/07 21: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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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ihl (lily)》之銘言: : 請問如果留職停薪期間生產 : 還有生育補助嗎 目前只有喪葬補助放寬適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民國 94 年 5 月 3 日 (94)公審決字第0072 號 又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年8月22日(81)局肆字第28584號函釋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既 已停薪,且復職後亦不補發留職停薪期間俸給,不宜比照因案停職人員於復職後補申領生 活津貼各項補助外,以婚、喪、生育等生活津貼補助費並非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給與項目 ,其發給乃係為補早期公務人員待遇之不足,故以實際支全薪之公務人員為補助對象,亦 經另案該局派員於94年2月21日本會保障事件審查會94年第6次會議陳述在卷,該補助費性 質上屬給付行政範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體系, 就關於給付行政措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之意旨,行政院就該要點之適用對象與範圍, 自得基於建立健全之俸給制度需要,於符合整體公益衡平原則規定之,以期有限之資源發 揮最大之效益。是復審人訴稱待遇支給要點有違法律授權規定,服務機關依該要點規定否 准,顯剝奪復審人之財產權,顯不可採。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5 年 5 月 15 日局給字第0950062189號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眷屬喪葬補助之相關規定,補充規定如      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為基於人情倫常及照護公教人員之旨,本局民國 94 年 5 月 2 日        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規定略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        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並自本函發文日起生效」        。為臻適用明確,上開「並自本函發文日起生效」之規定,應予補充        為「並自本函發文日(民國 94 年 5 月 2 日)起發生之事實始得        適用」。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民國 95 年 2 月        14 日(95)公審決字第 0018 號復審決定書有關國立臺南大學附屬        高級中學(以下簡稱臺南附中)幹事○○○,因配偶重大傷病於 92        年申請留職停薪,配偶於 93 年 8 月 11 日死亡,其死亡事實係於        上開本局 94 年 5 月 2 日函發之前,並於上開函發日後且於 5        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喪葬補助,經臺南附中以本局相關函釋規定        拒絕○君之申請,○君爰提出復審一案,經保訓會委員會議決議,依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及本局民國 91 年 5 月 10 日        局給字第 0910018321 號函規定,○君於 94 年 6 月 21 日申請時        既仍在 5 年期限內,本局 94 年 5 月 2 日函釋亦已生效適用,        則本件仍應有該函釋之適用。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第 1 項        規定略以,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        效力。是以,為期公平合理,其他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        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        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如其死亡事實係發生於上開本局 94 年 5 月 2        日函發之前,並於上開函發日後且於 5 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喪        葬補助,得比照發給喪葬補助。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93.10.19)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92.0.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71.227
文章代碼(AID): #15eFWs_Z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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