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非現職人員進用是否可行?
※ 引述《poesia (甩開)》之銘言:
: 之前有板友提到現在非現職人員進用的管道已經不可行了
: 可是我請教本單位人事承辦人商調問題的時候
: 他卻建議我用非現職人員進用的方式去新機關就任
: 想請教目前這個管道是否還存在?
: ps. 因為商調函已經在路上了
: 目前任職的機關可能會不同意
: 希望各位先進指引明路
: 謝謝
弄不好...你會很慘...
沒幾個機關能吃的下現在人行局的嚴格要求
發文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
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8 期 46 頁
要 旨: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修正規定
修 正: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4.17 局力字第 0950061789 號函
修正增訂自考試部舉辦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舉行之日起(如:高
普初等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至榜示分發前,
凡設有考試類科者,均暫緩受理自行遴用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
非現職人員案件之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公報 92 年 11 月份 第 74 頁
主 旨: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修正規定如說明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本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局力字第○九一○○四七九八二號函暨
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局力字第○九二○○五四六四一號函,諒達。
二 各機關職務出缺擬外補人員時,應先確定是否將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
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如係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發
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上網公告。如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致當事
人權益受損,相關機關人員應負違失責任。本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五日前項函說明三所定程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 各機關出缺職務,如擬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
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需無增額錄取人員或保留受訓資格
之補訓人員可資遴用或分發。且符合左列審核標準之一:
(一)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各機關提列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
試)職缺數每滿五人,同意最多自行遴用一人。各機關人事、主計
、政風職務如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所提列考試職缺數得以各主
管機關(含所屬) (如臺北縣政府主計室暨所屬主計機構)為單元
計算。
(二)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相關考試中並未設有該考試類科,且現階
段尚無申辦該類科考試之可能者。
四 自即日起至相關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完畢前,凡設有考試類科者,仍應
依本局同年月十七日函規定,於相關考試分發完畢後,始得函報本局
辦理。至相關考試已分發完畢或未設考試類科者,各機關如有業務需
要且符合前開規定及審核標準之一者,得專函本局核辦。
發文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局力字第0950061789號
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公報 95 年夏字第 3 期 43-48 頁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0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作業要點 第
2、3 條
要 旨: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及 94 年 5 月 16 日函
有關各機關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規定,並修正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作業要
點」第 2、3 點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05.16 局力字第 0940062057 號函修正)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10.14 局力字第 0920055610 號函修正)
主 旨:修正本局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及 94 年 5 月 16 日函有關各機關自
行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規定如說明,並配合修正「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作業要點
」第 2 點、第 3 點,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為提高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率,增加考試需用職缺,另考量偏遠離島地
區、編制員額 2 人以下及最近 1 年新設立之機關學校提列公務人
員考試任用計畫職缺不易,爰修正本局 94 年 5 月 16 日局力字第
0940062057 號函規定,刪除上函說明一、「應提列公務人員考試任
用計畫」之規定,惟在考選部舉辦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舉行之日起至榜
示分發前,凡設有考試類科者,均暫緩受理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之非現職人員案件。
二、本局 92 年 10 月 14 日局力字第 0920055610 號函規定,一併增訂
自考選部舉辦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舉行之日起(如:高普初等考試、地
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至榜示分發前,凡設有考試類科者,均
暫緩受理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案件之規定。
三、配合上開二函修正,爰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
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作業要點」第 2、3 點規定。檢附上開修正
條文及對照表各 1 份。
四、各機關原提列 9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中,用
人時段為 96 年 4 月以後預估缺部分,各機關如擬增列本項考試之
預估缺需用名額者,其用人時段以可通知於 96 年 1 月 31 日前報
到實施實務訓練為限。又各用人機關擬增列本項考試之需用名額,須
確屬本項考試公告後臨時出缺之職務為限。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
副 本:考試院(含附件)、考選部(含附件)、銓敘部(含附件)、審計部(含
附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含附件)、國家文官培訓所(含附
件)、本局企劃處(含附件)、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作業要
點」第 2 點、第 3 點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17 日
局力字第 0950061789 號函修正核定
二、提報任用計畫方面:
(一)各機關提報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任用計畫,應配合考選部高
普考試制度,衡酌下列相關因素,並綜合評估未來一年本機關及所
屬機關之用人需求(含現缺及預估缺)提報任用計畫,本局於各項
考試任用計畫函送考選部後,不再辦理二次查缺作業:
1.各機關應先統計本機關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非主管
職務最近二年之新進人數(含分發任用及自行遴用人數,不含商
調進用人數)作為未來一年用人需求之參考基準,並衡酌員額編
制及退離人數等情形,予以合理增減,並按表列時段填報。
2.中央機關應考量未來組織調整因素,預估未來年度預算員額範圍
提列需用名額,不得以業務需要為由,先提報需用名額後,再請
增預算員額以安置考試錄取人員。提報考試職缺須填列員額來源
欄,詳細說明缺額之情形,如未填寫該職務員額來源,不予受理
函送考選部請辦。
3.地方機關提報任用計畫,縣市政府本府及縣轄市公所(直轄市本
府暨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職缺列入高普初等考試,其餘職缺
列入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原則查報;縣市政府本府
及縣轄市公所(直轄市本府暨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以各該機
關上年度提報之高普初等考試職缺數為準,每滿五個,得選擇提
列次一年度地方特考職缺一個。惟離島地區(澎湖、金門、連江
)縣市政府本府及縣轄市公所之職缺,得選擇提報高普初等考試
或地方特考。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之一級機關應以同一
考試等級及需用類科為單元,彙計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最近
二年新進人數及未來一年之用人需求,並通盤檢討增列本機關及所
屬機關(含未提列需求之機關學校)未來一年之預估需求人數,俾
分配考試錄取人員候缺施訓,以利機關學校人力調節。並將彙整之
任用計畫(格式如附表)送達上級主管機關(各部會行處局署、直
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彙總。
(三)各主管機關應詳實審核所屬機關列報之需用人數,並彙報本機關及
所屬機關學校任用計畫,連同各機關所送之附表資料,於指定之職
缺查報期限前函送本局納入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各類科任用
計畫,提列為現缺之職務,應加註職務編號,俾作為僱用約僱人員
經費核銷之依據。另應加註所報職缺之工作性質,詳列職務之工作
內容、機關地址與聯絡電話。
(四)各主管機關提報之需用人數,經本局編訂為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學
校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並函請考選部轉
報考試院核定公告設置考試類科錄取人數後,如有新成立機關、學
校或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公告設置之考試類科內建議
酌增需用名額,並請敘明增列之類科、名額及理由,於該項考試舉
行前一個月函送本局,俾利本局於該項考試舉行二星期前彙轉考選
部提報考試院核酌。至該項考試舉行後,各機關如確有增列需用名
額之需要,請最遲於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榜示前 1 個半月函報本局
,惟增列需用名額比例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原公告需
用名額 50 %為原則。
(五)為積極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之理念,各機關提報年度高等
、普通暨初等考試任用計畫職缺時,應至本局人事行政網(網址如
附表)填報,並於填報該任用計畫總表之備註欄位,加註職務編號
(現缺部分),並註明所報職缺之工作性質,詳列職務之工作內容
、機關地址與聯絡電話及該職缺是否納入銓審情形,俾作為本局辦
理及考選部核辦考試之依據。
三、職缺管制方面:
(一)為加強控管考試分發職缺,自當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舉行之
日起至是項考試榜示分發前,凡設有考試類科者,均暫緩受理各機
關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案件(包括具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
(二)當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任用計畫未設置需用之考試等級及相
關類科者,且本局已無適當人員可資分發時,如符合本局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十四日局力字第○九二○○五五六一○號函、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六日局力字第○九四○○六二○五七號函或銓敘部與本局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會銜發布「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務
擬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規定,得專函本局同意自行
遴用具合格任用資格人員。各機關應於收受同意函之日起三個月內
遴員核派,主管機關訂有較短期限者,從其規定。
(三)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之職務(當年度設有考
試類科者),如於本局將增列需用名額函送考選部辦理後臨時出缺
者(即於高普考試舉行後至榜示前出缺,但未列入增列需用名額者
),將由本局以增額錄取方式辦理。
(四)各機關原報需用人數,其職缺及用人時段如有變動,各主管機關應
審酌實際狀況,於是項考試預定放榜日一個月前彙送本局辦理更正
。
(五)各機關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及委任之非主管
職務(或相當職務),經本局核定列入任用計畫以第一時段(現缺
)分發者,在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前得僱用約僱人員,並自行管制,
毋須再函本局,俾免重複列缺,造成考試分發作業之困擾。
(六)經分配至需用機關學校或其上級機關候缺之錄取人員,未全部通知
報到實施實務訓練前,該機關學校是項類科之職務出缺,除有特殊
情形外,不得自行遴用合格人員或僱用約僱人員。各該機關並應主
動連繫分配候缺人員,遇缺依序通知辦理報到。如原估列之職務未
能如期出缺,即應徵詢分配候缺人員任職意願,協調有關機關提供
適當職缺,函由本局辦理重行分配實務訓練,俾期候缺人員能儘早
完成考試程序,以維護其施訓權益。
(七)各機關職缺因該類科未足額錄取,或經分配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
錄取人員未報到等原因而廢止受訓資格者,其所遺職缺解除列管,
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遴員遞補。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0 條(94.11.30)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作業要點
第 2、3 點(9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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