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在實務訓練期間,請假的計算方式?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無聲的嘆息)時間17年前 (2007/04/17 21:39),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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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TLEM (￾  ￾NN￾ ￾ ￾N)》之銘言: : 在受訓的那四個月,不知道事假病假是怎麼算的,是否應該依照比例呢? : 只知到事假5日,病假28天,而年假則是依勞基法規定 : 不過受訓的那四個月,請病假或事假到底是否是依照比例呢? 解釋機關:保訓會 日期:中華民國93年5月20日 字號:公訓字第0九三000四二三九號書函 疑義: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因病住院治療,其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如 何計算疑義。 解釋事項: 一、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 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 定。(第二項)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 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 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廢止其受訓資格。」另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二款規定:「 (第一款)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第二款)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 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 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 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二、本案某甲係應九十二年特種考試第二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其實務訓練 期間為四個月,經依上開規定計算,所詢於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如何計 算乙節,說明如下: (一)實務訓練期間得請病假之日數為九.五日(28日*4月/12月=9.3日,以九.五日計 之),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二)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之日數為二日(5日*4月/12月=1.6日,以二日計之),超過 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三)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延長病假之期間為二個月(12月/2年*4月/12月=2月),其請假 日數(含例假日)均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你的問題只要看第二項的部分, 所以你在實務訓練四個月內病假可以請9.5日 (每日以8小時計,病假以1小時為單位) 事假可以請2日(每日以8小時計,事假以1小時為單位) 超過上述日數則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請查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8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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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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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2:35, , 2F
很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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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2:38, , 3F
那休假呢?參照如樓上說的勞基法嗎?
04/17 22:38, 3F

05/01 14:26, , 4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Now.to/1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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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9CuCWS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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