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所謂的試用階段..我的疑問..
※ 引述《threemoon (就是三月)》之銘言:
: 板上各位前輩大家好...
: 我有疑問..希望能夠請教大家...
: 就是我考上國考之後..經過訓練期滿及格..才會拿到考試及格證書..
: 接下來進入單位..會有所謂的試用期..在試用期滿之後..我才會拿到所謂的委任狀..
: 我的疑問在於..當我進入試用期的時候..兵單來了..
: 因為我還不算是實質實授人員..那我可以辦理留職停薪嗎?
: 或是我可以再辦理延遲入營嗎(我目前就是用受訓去辦理延遲入營)??
: 這問題我問了役政署..役政署說問保訓會之後我再跟他聯絡
: 保訓會..保訓會說問銓敘部..銓敘部叫我問我的人事單位..
: 我的人事單位說他們要研究.....建議我問問看役政署..=.=....
: 感覺很像某種循環.........
: 希望大家能更為我解答
: ps.是的.我就是那名考上初等增額,但是最後卻因為沒有當兵,導致沒有人單位敢用我的
: ""幸運兒"",目前因為考上別的考試(好加在是正額),正在受訓中..
答案是可以留職停薪,順便退休年資一併敘明
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86) 台特二字第1495057號
發文日期:民國 86 年 8 月 5 日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月刊 第 15 期 72-74 頁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2、8 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11、2 條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3 條
要 旨:實務訓練或試用期間,服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職復薪時得購買年資
全文內容:一 貴會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八六台管業二字第○○五○一九四號書函
為請釋有關高考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因應徵(召
)服兵役留職停薪,其回職復薪繼續實務訓練時,得否辦理購買年資
疑義乙案,敬悉。
二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同法第八條規定:「(第一項
)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
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第五項)公務
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
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
發還。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公務人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
資領取退休金。」復查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第一項)本法
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
屬之。(第二項)所稱公務人員以有給專任者為限。」同細則第十一
條規定:「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
,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政府撥繳部分,由各級政府、支給機
關或服務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
關。公務人員繳付部分,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基
金管理機關。」依上開規定,經本部審定資格登記有案之現職公務人
員始能參加退撫新制,按月繳納退撫基金。
三 復查「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分發,係
指前條考試錄取人員,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配至用人機
關佔缺實施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即以原實施務訓練職缺分
發任用。」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十四條及「公
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經費內容及支給標準」二、-(二)規定
,高普考筆試正額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時,由各職缺所
在之機關(構)學校比照相當等級之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又查本部七
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77台華特二字第一四○一三九號函釋規定:「…
…至有關參加七十五年高普考試筆試錄取分發人員,如係佔編制內職
缺並支相當俸給者,經實務訓練期滿、試用合格,奉准補實者,其實
務訓練期間及試用期間年資,嗣後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
……,亦可併計退休年資。」綜上規定,高普考筆試錄取分配實務訓
練或實務訓練期滿試用人員,於實務訓練或試用期間雖尚未具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惟因已占機關職缺並支相當等級之津貼或俸給,為避免
將來考試及格或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再予補繳退撫基金暨基金累積運
用等因素之考量,現行實務上渠等業已先行按月繳納退撫基金。因此
,將來如因實務訓練不及格或試用不合格,致未能完成考試程序或停
止試用而離職者,其本人原繳納之基金費用,應由分配實務訓練或任
用機關(構)學校,通知是類人員比照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
五項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
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其請求權時效自離職之日起五年內為限
,逾限則喪失請求權,且該段實務訓練或試用期間之年資,因尚未完
成公務人員考試及任用程序,因此雖未於五年期限內申請退費,嗣後
如再任公務人員,仍不得併計退撫年資。合先敘明。
四 另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參加
本基金人員有停職、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情事者,應暫予停止繳付
基金費用,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職人員,自復
職補薪之日起補繳基金費用。二、停役人員,自回役復職之日起繳付
基金費用。三、休職人員,自復職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四、留職停
薪人員:自回職復薪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但留職停薪期間,依規定
得採計退休、撫卹年資者,應於回職復薪時,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
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又查本部七十二年六
月二十四日72台楷特三字第二五九九二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因奉
召入伍服役而辦理留職停薪者,如於退伍後未補辦考績,其服兵役期
間之年資,得由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併計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暨
本部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八五台中特三字第一三二八六七五號函規定
:關於公務人員因服兵役留職停薪時於回職復薪時,所應補繳於留職
停薪期間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複利終值之總和,應由政府與公務
人員依規定共同撥繳:政府部分,由回職復薪機關負擔。因此,公務
人員因服兵役依規定留職停薪期間,應暫予停止繳納基金費用,如該
年資得併計退休、撫卹年資,得於回職復薪時,依上開規定一次補繳
該留職停薪期間應繳之基金費用複利終值之總和。
五 綜上說明,關於高普考筆試錄取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或試用人員,於實
務訓練或試用期間,雖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惟已按相當職等人員
俸級先行繳納基金費用,因此,渠等人員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於回原分配實務訓練或任用機關(構)學校繼續施實務訓練或試用
後,即得依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
定暨本部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八五台中特三字第一三二八六七五號函
之規定,一次補繳該留職停薪期間應繳之基金費用複利終值之總和。
六 復請 查照。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2、8 條(84.01.28)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2、11 條(84.06.29)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3 條(8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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