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有關留職停薪
※ 引述《yamato2046 (想不出暱稱)》之銘言:
:
: 但小弟其實是想利用留職停薪這段期間準備論文與其他考試,
: 因為目前工作還算蠻累的,實在無法撥冗時間來唸書,所以才想到這個方式,
: 不知是否可行?
(好像與第一次原PO問題有點出入)
20041019《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二字第○九三○○○八五七五一、
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九三○○六四五○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
一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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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
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
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第 三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四 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 、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二 、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三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並經核准者。
四 、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 、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
六 、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
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
准者。
七 、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八 、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
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
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第 五 條 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一年:
一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
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
理。
二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三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 、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
之規定辦理。
~ ~ ~ 第十二條(恕刪) (全文詳銓敘部網站)
http://www.mocs.gov.tw/law/main_law_list_a.aspx?ln_id=nam0410070054
綜觀上揭規定,
倘若欲以進修為理由申請留職停薪,好像只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兩款或許還適用,
惟二款所稱「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與您的條件不符;第三款所稱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則視台端是否於事前報准?(好像也不太符合)
似乎,還可以試試看能否適用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由?只是能否行得通,就要看 貴
機關的:1.人事室主任,2.機關首長,3.您的頂頭上司(老闆)。所以只能低調行事!
無論如何,倘若想要以留職停薪的方式去完成論文,並且再參加其他各項考試,似乎還
真的非常不容易。
至於因為目前工作還算蠻累的,實在無法撥冗時間來唸書,~~~那就看每個人的感覺和
決策了。
參考,參考。聽聽就好,或許還有其他真正的行家大大另有新解,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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