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政令宣導--育嬰留職停薪可以選擇在原機 …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自由中國民主台灣)時間17年前 (2007/10/26 12: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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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弄這個弄到一整個冏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第十六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 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 ^^^^^^^^^^^^^^^^^^^^^^^^^^^^^^^^^^^^^^^^^^^^^^^^^^^^^^^^^^^^^^^^^^^^^^ 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也就是說, 今天某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可以選擇在留職停薪期間內, 繼續在原機關加入健保 而在這段期間, 機關不必付給健保局 機關原來負擔的錢. 也因為機關不必另外出某甲的健保錢, 所以才能夠鼓勵機關有意願准大家請育嬰 留職停薪吧???? -- 錢士中他認為「沒去過拉斯維加斯的軍公教人員,恐怕很難找」 若說那是不正當場所,恐怕有爭議。 (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二十七日電) 2005-10-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6.8.29 ※ 編輯: diji 來自: 218.169.104.140 (06/0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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