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公務員辭職的問題
※ 引述《niceswd (空虛的畢業....)》之銘言:
: 各位先進、長官
: 小弟是現職公務員
: 但最近因為考試分發要到其他機關服務
: 因為現在機關蠻忙的
: 擔心日後分發單位結果的公文下來後
: 因為時間太短,原機關因找不到人接我的工作而不准我的辭呈
: 或是壓很久導致來不及去新機關報到
: 有什麼法令可以規範機關對於請辭方面的處置呢?
: 或是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 爬文看到有人說銓敘部有公文
: 如果是考試分發,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留任,影響其至新單位報到的權利
: 是真的嗎?
: 有人有公文文號或內容嗎?
: 先在此謝謝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局考字第0920026166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書函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主旨:台端詢問現職公務人員參加特考經錄取分發,原服務機關以員額管制為由不
同意渠前往分發機關報到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又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
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
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二、復查「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分發,係指考試及格
人員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配至用人機關佔缺實施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即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分發任用。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
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准予延期於一個月內報到者外,於接到報到通知後
十日內未報到者,應註銷其分配。是以,台端如應各種考試經錄取分配實施實務訓練乃為
考試程序之一,各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現職公務人員前往被分發機關報到,以維護當
事人權益。
正本:林建雄 君(vsv1432@msl.gsn.gov.tw)
副本:考選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宜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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