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自願降官等之專業加給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要謙虛呀XD)時間16年前 (2008/11/19 23:19),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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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 ,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台端係自願由薦任官等降調委任官等任用,是以,改依委任官等最高第五職等任用. 2.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3項: 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 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 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台端原係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俸點,依上開規定,改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 一級385俸點. 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台端銓敘審定職等為委任第五職等,且任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佐,有關職務 及技術加給,依委任第五職等支給. ※ 引述《shotel ( )》之銘言: : 小弟原是銓審合格六等一之測量員 : 自願降調四到五等的技佐 : 請問我的專業加給是領原支有案的六等專業加給 : 還是改領五等的專業加給 : 因為看到網路上有兩種回答 : 有請人事高手來解答 : 謝謝 -- 人不暴力枉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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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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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職務加給(主管加給)才是5 專業加給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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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說的是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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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調委任屬不同官等,要以委任支專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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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92vgpS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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