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差提前或延後往返,能否請交通費?
※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之銘言:
: 請問
: 星期二到外地公差、星期一路程假
: 如果星期六、日提早出發
: 或是
: 星期四公差、星期五路程假
: 如果星期六、日才回辦公地點
: 這樣可以報交通費嗎?
: 如果可以的話
: 報支時
: 支出日期要寫路程假那一天
: 還是實際往返那一天???
: 謝謝
記得現在路程假已經無法源,都是機關衡酌實際情況給予的
既然週一出發,那六日的旅費自然不得報支,你只能報禮拜一的
部份.
而且現在也本誠信原則,非高鐵飛機並不需要檢附票根.
但個人認為你寫禮拜六或日出差一定會被打槍,因為機關還要
補你禮拜六日的膳雜費,以及承擔你六日如發生意外的"公傷"
跟補助的部份.
還要補你一天的補休.
關於這個的話,之前好像有看過人行局解釋過這個
記得人行局還是有講那段期間是"自己糊牛屎"
旅費部份是可以列在你的路程那天列支.
因為你確實有支出旅費.
人行局應該是解釋"順道"出差的那種
像是先去出差地點玩兩天,或者是出差完畢後多呆兩天玩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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