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保留的問題
因為今年有考上研究所(分別在19號及23號放榜)
但是又有考上98年的地特
如同大家所知的若要保留應於18號前伸請
可是18號時研所跟本還沒放榜我也沒證明文見可申請
19號打到保訓會問他也說不能保留了
然後我就想說先工作去也好
可是我又看了一下寄來的公文
第十五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依下列規定期限,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事
由發生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其中第2款的意思是我還可以保留嗎?我實在不懂阿......
這就是我的問題XD 請大家幫我解說一下
我也打算明天再打電話去跟保訓會確認一下
也先謝謝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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