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試院共識:丙等3% 10年3丙走人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5日電)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今天討論公務人員考績法研修,對丙
等設3%、10年內若累積3個丙而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記錄要被資遣或退休等原則,已達共
識;考試院會最快可在4月1日通過此案。
公務人員考績法研修引發爭議,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下午二度進行討論,從下午2時30分開
始逐條審查,一直討論到晚間8時許。
考試院副院長、審查會主席伍錦霖晚間指出,今天是大體討論法條文字,聽取考試委員意
見,30日將再度召開全院審查會。若順利,最快可望在4月1日送交考試院會通過,並提交
立法院審議。
據與會試委轉述,人事行政局雖希望甲等以上能訂在 70%,但試委決定維持銓敘部擬案-
優等上限訂為5%,甲等以上比例以65%為上限,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
另外,對於10年內若累積3個丙,而沒有1優或連續3 年甲等的「後功」抵銷先前丙等記錄
,就要被資遣或退休等原則,雖然有些試委有個別意見認為,「後功抵前過好像鼓勵大家
犯錯」,但多數試委已達共識。
另據與會試委指出,訂定10年期限是依大法官 583號解釋文,行政懲處追究期限最長為10
年,「法律規定,不得不這樣做。」
銓敘部版修正草案雖然明訂,得考列丙等條件包括:工作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3%;挑撥
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洩漏公務機密或違反行政中立情
節重大;業務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等。
試委轉述,審查會中,對於考列丙等條件討論相當熱烈,認為必須有更具體的說明,包括
性騷擾的定義也讓試委們討論許久。
另外,與會試委贊成考績與「團體績效」結合,主管機關可彈性調整,讓績效特優機關丙
等可為零,績效最差機關丙等可達6%。
不過,有試委要求說明所謂的主管機關為何?對此,銓敘部指出,所謂主管機關指的是總
統府、五院、部會、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同一機關內部的單位做評比,「像國防部和外交
部,就不可能拿來比。」
伍錦霖並指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分3階段,首先是銓敘部提草案,接下來考試院院會
通過,再送立法院審查。待考試院會通過,考試院會清楚向外界說明。9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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