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論每月提撥退撫基金繳納所得稅之我見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風海)時間7年前 (2018/07/30 19:02), 7年前編輯推噓14(14015)
留言29則, 17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先進好 相信身為公務員的我們每月提撥的退撫基金雖然沒入我們的口袋 但一樣納入年度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這件事各位應該跟小弟我一樣很憤怒吧 這篇文章分享一下我的見解 先來看看之前在國發會提點子論壇討論這個問題時財政部的說法 提案人提案內容如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退休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後,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 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 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 付總額申報。」 惟軍公教人員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每月薪資(本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均需列入所 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另須依職務之俸點提撥退撫基金 (http://www.fund.gov.tw/lp.asp?ctNode=444&CtUnit=126&BaseDSD=7&mp=1。 )。 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提撥,既屬於退休金之提撥 (http://www.fund.gov.tw/ct.asp?xItem=4699&CtNode=418&mp=1 )且為強制性提撥,各 軍公教人員自始於每月並無該退撫提撥額度之管領能力,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 例規定,退撫金撥入基金後,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 理及運用,軍公教人員僅能被動接收該會之管理結果,幾無置喙之餘地。對照勞退自願提 繳額可自勞工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自付額仍列入所得稅申報計算 顯不合理,故應修改所得稅法,將退撫基金自付額列入免稅範圍,以符實際。 利益與影響 促進課稅公平 而財政部回應如下 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Betty Lin及所有附議、關注此議題的網友,財政部就我國退休金稅制的發展 歷程、現況規定及本議題研析的結果回應說明如下: 一、早期無論是軍公教人員或勞工之退休金,皆屬所得稅法免稅範圍,且無相關提撥(繳) 機制。自84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退休金由政府編列預算之「恩給制(退撫舊制) 」,改 為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提撥之「儲金制(退撫新制) 」,為減少當時新制推行阻力及減輕軍 公教人員負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該等人員所領取之退休金,繼續免 納所得稅。 二、為兼顧租稅公平及落實照顧中、低所得受薪階層退休人員之社會政策,所得稅法於87 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將前述原屬於免稅之退休金,改為應稅之退職所得,並採定額免稅 ;但取自歷年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及其孳息,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自同年月22日 生效。按此規定,凡軍公教人員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者,其取自「退撫舊制」之退休金, 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但取自「退撫新制」之退休金,屬歷年繳付儲金時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領取時免再計入退職所得,以免重複課稅。至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 之勞工,其所領取之退休金亦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 三、其後,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其 中規定選擇個人帳戶制之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得自當年度個 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鑑於勞工自願提繳之儲金於提繳時無須課稅,且依當時所得 稅法規定,在退休領取時亦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為避免造成雙重租稅優惠現象,所得稅 法於97年1月2日再次修正公布,將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之範圍,明定為提繳年度「已計入 薪資所得課稅」之儲金及其孳息,同時明定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 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四、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軍公教人員自行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僅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而於領取退休金時免納所得稅。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在限定範圍內不計入薪資所得課 稅,僅於領取退休金時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至超限提繳部分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但不 計入退職所得課稅。 研商辦理情形 綜上分析說明,現行軍公教人員或勞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均採課一次所得稅原則 ,無論是「前課後免」或「前免後課」,並未發生重複課稅情形。 參採情形 本案提議倘予參採,將造成軍公教人員之薪資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時不課稅,領取退休金時 亦未課稅之雙重免稅優惠現象,與其他類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採課一次稅原則相較 顯失公允,現階段尚不宜採行。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法案之修正,刻由銓敘部配合政府年金制度改革研議規劃中, 財政部將配合檢視所得稅法相關課稅規定,適時檢討因應,以確保合理公平之租稅制度。 初步看來,財政部的說法是 1.軍公教每月提撥的退撫費用納入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然後於退休時就不用考慮退職所得這一塊收入,直接免稅 2.勞工自提6%的部分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課稅,但退休時就要把退休金拿出來併入綜合 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3.所以本次提案因為『只提出軍公教每月提撥的費用要比照勞工不用繳綜合所得稅, 以促進課稅公平』,故被財政部打槍,因為財政部認為這樣軍公教前面沒繳,後面也 直接免稅不併入所得課稅,這樣是雙重優惠,不行 然後我們看看107年退職所得的課稅標準(僅以領月退休金為例)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假設全年領取退休金是100萬,當年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所得就是 100萬-781,000元=219,000元,再加計個人其他的所得一起課綜合所得稅 但如果全年領取退休金是50萬,當年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所得 就是50萬-781,000元=負281,000元,等於不用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也不能拿來扣除個人 其他所得 而全年781,000元的免稅額除以12個月,每月領取的退休金約為65083元,要超過這個數字 才會於退休領取退休金時被課到稅,相信在座各位很多人都領不到這麼多 結論:上次提案的提案人因為只提到前面想比照勞工免稅,忘了提出後面也要比照勞工 課稅,所以被財政部打槍,認為這樣軍公教太爽了,是否再提一次新案把前面免 稅和後面繳稅一併比照勞工的模式,這樣就沒有財政部所說的雙重優惠了? 參考資料: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baf5dfe-cecd-46b8-910b-bae5c5a4768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60.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32948531.A.1C7.html

07/30 19:44, 7年前 , 1F
那再提一次啊
07/30 19:44, 1F

07/30 19:45, 7年前 , 2F
同樣是受僱者分那麼多種方式根本莫名
07/30 19:45, 2F
※ 編輯: adey40 (219.68.60.68), 07/30/2018 21:10:12

07/30 21:54, 7年前 , 3F
這個平台怎麼沒有姓梁 名字是肯尼的發言…
07/30 21:54, 3F

07/30 23:13, 7年前 , 4F
退職所得免稅額度高的嚇人,試問多少勞工被課過退職所
07/30 23:13, 4F

07/30 23:13, 7年前 , 5F
得,財政部說什麼避免雙重租稅優惠根本是鬼扯,勞工們
07/30 23:13, 5F

07/30 23:13, 7年前 , 6F
不計入薪資所得,領的時候又在退職所得免稅額度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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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3:13, 7年前 , 7F
本是變相的雙重租稅優惠;反觀公務員,誰管你啊,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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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3:13, 7年前 , 8F
資所得先課了再說,想跑都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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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3:59, 7年前 , 9F
推再提一次 !!
07/30 23:59, 9F

07/31 02:07, 7年前 , 10F
為什麼會有可以跟對方講理的錯覺?
07/31 02:07, 10F

07/31 08:02, 7年前 , 11F
支持再提一次 根本欺負基層公務員
07/31 08:02, 11F

07/31 08:43, 7年前 , 12F
課就全額課,領就一直砍
07/31 08:43, 12F

07/31 09:45, 7年前 , 13F
推行動 但是政府對這塊形同虛設 只是好一點的罐頭回覆
07/31 09:45, 13F

07/31 10:43, 7年前 , 14F
從平等原則及財產權部分著手 先扣算是變向剝奪財產
07/31 10:43, 14F

07/31 10:43, 7年前 , 15F
行使的自由
07/31 10:43, 15F

07/31 11:10, 7年前 , 16F
後面才繳稅根本達不到繳稅門檻 而且先領先贏還沒算上利息
07/31 11:10, 16F

07/31 12:34, 7年前 , 17F
到時候不發給你收不到稅怎麼辦?
07/31 12:34, 17F

07/31 12:56, 7年前 , 18F
之後領不領得到,領多少都是個問題
07/31 12:56, 18F

07/31 13:33, 7年前 , 19F
等我退休搞不好都領免稅以下的退休金,現在被課稅,
07/31 13:33, 19F

07/31 13:33, 7年前 , 20F
很不爽。誰能保證未來退休金
07/31 13:33, 20F

07/31 20:06, 7年前 , 21F
我們軍公教甚麼都要跟勞工一樣,都要跟勞工站一起,因
07/31 20:06, 21F

07/31 20:06, 7年前 , 22F
為只有勞工好,軍公教才會好
07/31 20:06, 22F

07/31 20:09, 7年前 , 23F
現在就是能享受的權益,一定要先拿到,不然到時候政府
07/31 20:09, 23F

07/31 20:09, 7年前 , 24F
再翻臉
07/31 20:09, 24F

07/31 20:41, 7年前 , 25F
支持再提1次+1
07/31 20:41, 25F

07/31 22:08, 7年前 , 26F
支持再提一次,而且提起時可以說明跟前案不同的地方
07/31 22:08, 26F

07/31 23:06, 7年前 , 27F
附帶一提 我覺得改成個人帳戶制也可以聯署
07/31 23:06, 27F

07/31 23:07, 7年前 , 28F
如果回應因為制度不一樣 就給我們解釋為什麼要不一樣!
07/31 23:07, 28F

08/19 19:27, 7年前 , 29F
推解釋 再提一次
08/19 19:27, 29F
文章代碼(AID): #1RNl0p77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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