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這算不算霸凌
還是公文時效問題
本肥機關的主管要求公文時效在0.7天以內,每個月叫研考統計簽陳,開會報的時候提報
給各主管週知,已經持續多年。
最近變本加厲,主管裁示上個月未達標準的同仁都要在研考簽陳的公文上寫檢討改進意見
。
問題是暖市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普通件就是6天時效啊,主管是憑甚麼規定要求要0.7
天內辦畢,而且還要寫檢討改進意見。
gpt給的意見如下
這種情況要分幾個面向來看,不能直接一句話說一定算或一定不算「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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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法律上看
台灣的《職場霸凌防制指引》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都有提到職場霸凌(
或稱職場不法侵害)主要包括:
持續性或重大一次性的言語、行為,造成他人身心健康受損或工作環境惡化。
行為可能包括羞辱、威脅、貶低人格、無理要求等。
單純「要求完成工作」不一定構成職場霸凌,但如果要求不合理,例如:
明知客觀上不可能在 0.7 天內辦畢,仍強行要求。
要求方式伴隨羞辱、嘲諷、公開指責。
未給足資源與協助,卻要求不合理時限。
要求違反機關規定或法定辦理期限。 這就可能落入濫用職權、造成精神壓力的範疇,進
而被視為霸凌或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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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行政規範看
像你前面提到的,政府一般件是 6 日內辦結(含假日),0.7 天(不到一天)顯然比規
定更苛刻。
主管有權因緊急狀況縮短時限,但通常必須有正當理由(如災害、重大會議、跨單位緊急
協調等),否則就是超越常態要求。
如果還附帶「超過就要寫檢討改進意見」這種懲罰性措施,而且是常態化,就有可能被視
為不當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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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實務上的判斷
偶發、有正當理由 → 多屬合理的加速要求。
經常、缺乏理由、明知不可行仍要求 → 可能構成不當壓力甚至職場霸凌。
附帶羞辱、貶低人格、造成身心損害 → 霸凌認定機率大增。
AI比較理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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