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司法體系公務員承接單次研究專案,實務上
各位前輩好,想請教司法體系或其他公務機關有實務經驗的前輩。
我目前任職於司法體系,最近收到以前老師邀請,希望我協助進行公開資料的蒐集、分析與整理。工作內容屬於研究整理性質(非法律領域),與我目前承辦的司法業務沒有關聯,也不涉及案件、法律意見、客戶服務或其他利益衝突事項。
目前規劃的合作模式是:
* 以單一專案委託,而非固定聘僱。
* 沒有固定工時、固定月薪或長期受指揮監督關係。
* 不排除未來若有新的專案,對方可能再次委託,但仍維持一案一委託的模式。
* 每個專案內容都可能不同,以公開資料整理、研究分析為主。
* 報酬部分預計依法填寫勞務報酬相關文件,由對方依法辦理扣繳或申報,我也會正常申報所得,不考慮以現金、借名或其他方式規避稅務。
* 全部利用下班或休假時間完成,不使用機關資源,也不影響本職工作。
我目前比較傾向在合作前就主動向機關提出,依規定辦理備查或其他必要程序,而不是事後才處理。
不過我想請教有實務經驗的前輩幾個問題:
1. 這種合作型態,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屬於需要「備查」還是需要「申請許可」?還是通常直接認定不能從事?
2. 如果向機關提出,人事通常會如何處理?是由院內決定,還是會送政風、司法院或銓敘部等單位表示意見?
3. 是否有人曾經申請過類似研究整理、教材編寫、翻譯、論文協助等性質的案件?最後機關是如何處理?
4. 即使最後依法提出備查或申請,這樣的紀錄在實務上是否可能對考績、升遷、主管觀感或未來職涯造成不利影響?
5. 如果機關認為不適合從事,通常是單純要求不得承接即可,還是會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後續影響?
如果有曾經辦理過類似案件、人事同仁,或有相關經驗的前輩,也很希望能分享實務經驗,若不便推文,也望站內信分享,感謝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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