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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脫丙守則 公務員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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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e: [建議] 脫丙守則 公務員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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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210
(很恐怖...不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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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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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3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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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原po補充一下. 該單位既然才5人,應該不會有考委會. 所以是併入上級機關一起評比. 之後才會有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進行評比. 既然是下級機關被併入,就算是用在民間企業的經驗,結果也是想當然爾.... ----. 順便補充一下,這一條算是破綻百出的一條. 可以拿來質疑,因為就整個地方政府來看的話..
#2
Re: [建議] 脫丙守則 公務員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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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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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1din
(胡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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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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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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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草案9-3. 3%是看一整個機關的. 部會一個 縣政府一個這樣算. 例:內政部不管人怎麼抓 反正整個部要3% 所以某些單位可以0%. 某些單位可以100%. 台中市政府可以某處0% 某區公所100%. 只要整個地方政府3%第九條之三 主管機關應視. 所屬各機關業務特性及需. 要,辦理所屬機關間之
(還有176個字)
#1
Re: [建議] 脫丙守則 公務員要記住
推噓
1
(1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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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drgn
(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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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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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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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第一點有問題. 如果單位只有五人 那3%不就等於 0.15個人. 怎麼吃大丙 把人分屍嗎?. 所以如果單位的人數乘上三趴 沒辦法得出完整的一個人. 那考績怎麼打???. 所以~~ 以後選單位就選這種人少到一個極限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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