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調資料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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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解釋不是這樣解釋的. 必須要明文到有交付特定事項特定資料的義務. 就個人所接觸到的案例. 通常就是沒有明文規定. 不好意思. 不是所有事項上級可以要強迫下級遵守. 還必須是權限範圍內的事項才可以要求下級遵守. 如果涉及個資法解釋的問題. 通常機關承辦人為求自保. 會先請法務部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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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引這個行政函釋. 當然不是因為要拿來適用於戶所. 而是要指出函釋中,解釋了司法機關的扣押權是及於公務員所保管的公文. 個資法的確是特別法,但特別法中也是有但書的規定. 第一款的但書就規定依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了. 那當然該公務員要引個資法做為不交付公文就是不合法的解釋. 我也不清楚為何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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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應該可以直接適用第一款耶.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 字第 0441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5 期 73-74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0 條 ( 85.09.25 ).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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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各位版友,這個案子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尤其能否提供資料,必須檢視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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