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司特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5(5推 0噓 2→)留言7則,0人參與, 2年前最新作者ntnusleep (蟲蟲蟲)時間2年前 (2023/05/01 12:46), 編輯資訊
0
1
0
內容預覽: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22之目的:為養育子女得降低轉調限制. 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在限制轉調期間已達三分之一以上時,. 得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 二、司特人員得商調至他縣市司法機關不受6年轉調限制. 司特限制轉調是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
(還有422個字)

推噓3(3推 0噓 2→)留言5則,0人參與, 2年前最新作者sqe123456z (我愛喬喬=U=)時間2年前 (2023/05/01 10:58), 編輯資訊
0
1
0
內容預覽:
https://i.imgur.com/Fn9J8Do.png. 這是最近新修法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想問. 我跟我老婆都是司法特考,但是不同縣市的公務員,有生小孩的打算. 很擔心小孩生下來,我們沒辦法調到同縣市一起照顧小孩. 為啥這條列舉了一堆考試任用的公務人員. 卻偏偏沒有列舉司法特考QQ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