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 [請益] 司特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 這是最近新修法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 想問
: 我跟我老婆都是司法特考,但是不同縣市的公務員,有生小孩的打算
: 很擔心小孩生下來,我們沒辦法調到同縣市一起照顧小孩
: 為啥這條列舉了一堆考試任用的公務人員
: 卻偏偏沒有列舉司法特考QQ
: 明明高普考也是全國考試呀
: 沒有司特的原因是什麼呀?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22之目的:為養育子女得降低轉調限制
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在限制轉調期間已達三分之一以上時,
得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
二、司特人員得商調至他縣市司法機關不受6年轉調限制
司特限制轉調是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
而各縣市均有法院、檢察署等機關,並不是「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
之機關,自然不在6年限制轉調之列,因此均得指名商調,可讓為親自養育三足歲
以下子女之司法人員有機會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司法機關。
換句話說根本不用等限制轉調期間達1/3以上(2年)即可商調。
但實際上機關要不要同意指名商調是另一個故事,而非法規限制。
(除非修法明訂公務人員商調請求權)
三、立法選擇不讓司特人員任職滿2年即得轉調至行政機關
「特考特用」原則: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並有六年之轉調限制。
(公務人員考試法6參照)
特考限制轉調期間較高普初考試為長,即是希望能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留才。
基於特考特用原則加上司法人員早已有調任至三歲以下子女同縣市司法機關之機會
而不受特考轉調限制;故立法上選擇不讓司特人員在任職滿2年後,得以依公任22
從司法機關調至行政機關。
註:指名商調與統調是不同的調動方法:
指名商調在司法機關仍有可能使用,但統調是更常見的調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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