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薦任升官等後之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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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第4條第2項. 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 ^^^^^^^^^^^^^^^^^^^^^^^^^^^^^^^^^^^^^^^^^^^^^^^^^^^^. 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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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剛踏進人事圈不久請大家多多指教~. 今天遇到兩個薦任升官等上的問題,主任也不太清楚法規.... 第一個問題是若一位職員今年薦任升官等及格後,. 當年的考績可以併計為之後升職等的依據嘛?. 例如:100年薦任升官等合格,當年考績甲等,101年也是甲等,. 那100年的甲等可以併計而升職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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