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關於分別採購及分批採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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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43. 我講話直接 請勿見怪. 您的意思其實就是[以前可以,為啥會計找我麻煩(怒)]. [以前可以,我一定要煮碗照辦(握)]. 甚至可能是[承辦單位已經跟廠商講好了...] <-- 越地方機率越高. 或是[阿...招標好麻煩我不要寫投標文件我不要公告沒前例我不會辦...之類的]. 1. 10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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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來龍去脈說一下好了. 在古早以前物價平穩時期. 公司的預算都可滿足各項物品採購. 所以那時承辦人很好辦. 整年度只要簽一次就可以把所有東西買齊. 那時除了那上述三項以外 還可以把水杯、手電筒、帽子、雨衣併在一起買. 除了可截長補短 也只要招標一次就搞定了. 但隨著原物料飆漲 預算10年不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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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辦10萬以下案子. 簽陳是連報價單都不附的. "得逕洽廠商免付報價單". 法條這樣寫 我就這樣辦. 搞個3家報價單一點意義都沒有..... 至於機關. 也說服長官 免3家報價單.... 最多就附1張就好...(逕洽那家). 最低標 評審(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有.... 原PO監持的話. 發函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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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您們錯了!!!...您也可以發函請工程會解釋...XD. 書. 是因為有專書版權問題. 及原出版社本身的折扣. 很多函示千萬不要自行引申.... 尤其是品項.或情況明寫出來的.... 另外 工程會的解釋 檢調 審計 主計 監察 都不一定買帳.... 最近那營造保險費問題就是典型的. 工程會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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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大家都知道,除了【那家廠商】以外,其他的報價單是要幹嘛的,對吧? ^_^. 那叫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其實未達公告金額的再分批弄成小額,違反的是.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六條. 說真的,要是這樣講的話,那哪個東西拆不掉??? ^_^. 太魯閣號都有辦法給你拆成一百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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