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共同供應契約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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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HELF (工作 QQ)時間12年前 (2013/12/29 21: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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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機關會要求 購買前 先簽准正當理由.... 您上面那一串 就可以當作正當理由. PS 現在不用報台銀了(共契契約都有寫 您點開就能看到).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sapoolu (asapoolu)時間12年前 (2013/12/29 20: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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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有關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問題.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 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 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 訂約機關。. 最近要買禮券,但共約上只能買到便利商店跟大賣場的禮券,折
(還有5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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