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共同供應契約適用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asapoolu)時間12年前 (2013/12/29 20: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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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有關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問題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 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 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 訂約機關。 最近要買禮券,但共約上只能買到便利商店跟大賣場的禮券,折數 印象中是88折,便利商店東西很貴,感覺有折跟沒折一樣,大賣場 店家數很少,對大多數同仁來說不方便。估狗了一下發現全聯也有 禮券,雖然沒折扣,但到處都有全聯而且感覺商品也比便利商店多 樣化且便宜,想買的量大約在兩萬元內,想請問如果不用共約,直 接買全聯禮券,這樣有違反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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