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公務員不是不能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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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什麼. 這種問題經常有人在問. 依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講學與著作之自由. 函釋所言公務員於補教業教學. 須經機關首長同意. 根本毫無道理可言. 官員如於公務時間至學校教課. 當然必須經過首長簽准同意. 但公務員利用自己公餘時間. 從事補教教學活動. 這是憲法明訂保障人民之權利. 補教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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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Google「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補連結:http://ppt.cc/UUrD. http://ppt.cc/E9Nr. 依銓敘部85年10月28日八五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 補習班是補習教育法內所稱短期補習教育,也算「教學」. 所以公務員經報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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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83年11月3日. 83台中法四字第 1044291號函. 認可去高普考補習班上課尚不違法. 教育部85年10月15日. 台(85)人(二)字第 85076147號. (確認補習班不得認定非屬教學活動) PS.因為公務人員服務法是用"教學"兩字. 然後銓敘部85年10月28日. 85台法二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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