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情報] 修正公布 現職公務人員調調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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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acking33時間9年前 (2016/07/06 17: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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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festream時間10年前 (2016/04/15 01: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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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時間10年前 (2016/04/13 23: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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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105年3月28日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網址: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16&Page=4976&Index=3. 其中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條之修正說明第五點第(三)款略以:「……. 至於任公職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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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5→)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ota (llll)時間10年前 (2016/04/13 22:51),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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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樣也好,. 我希望要在更進一步限縮,. 比如說, 要修 50~80學分(大約就是輔系的規定)up. 才可以取得認定資格... 會更好. 不然現在20學分,根本是在瞎搞,. 拿了20學分就能認定那個職系的專業 ---> 那個職系還能叫有專業嘛?. 反之,如果那個職系真的是高度技術性,. 你只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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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7→)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9301040 (加油)時間10年前 (2016/04/13 17:40),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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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 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 始得採計之規定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 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 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自本年3月3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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