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有關採購法細則第50條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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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3.4.5.條. 基本資格 或 特定資格 中. 屬於"應"附具. "有就是有 沒有就是沒有"EX要求甲級營造 結果投標廠商只有乙級以下. 不存在裁量空間. 所以 由 承辦開標人員 直接認定即可. 但有些資格牽涉到業務單位專業認定時. 如 第4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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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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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如果您是指在下回應的文章中. "承辦人 不等於 承辦開標人員". 那時是在回應. 標場裡面有. 1.主持開標人員. 2.承辦開標人員. 以及. 3.承辦人. 3種角色時開標(念廠商名稱或標價..由1.2.為之較3.為之適合). 並沒有 (業務)承辦人不能作為承辦開標人員 之意. PS.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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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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