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採購法細則第50條疑義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天嵐)時間9年前 (2016/10/24 15:13),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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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現況: 目前各多數機關仍有目前下列狀況,業務單位兼辦承辦開標人員情況, 按精華區紀錄文章有公認達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請教版上的各位有無相關 明確的函示或條文可供參閱,畢竟球員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說服 上級長官最好能有相關旁證為妥,還請板上高手答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16.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77293203.A.F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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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想太多,很多業務單位訂招標文件亂亂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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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開標人員很不容易找到招標的一些指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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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A 大當時是講 "承辦人 不等於 承辦開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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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提過 承辦人身兼承辦開標人員 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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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挺眼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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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開標人員實務上也沒有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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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6:24, , 7F
醉基層承辦人員只有不能主驗而已,沒有不能開標的規定
10/28 16:24, 7F
文章代碼(AID): #1O3RIJ_2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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