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採購法細則第50條疑義
依據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現況:
目前各多數機關仍有目前下列狀況,業務單位兼辦承辦開標人員情況,
按精華區紀錄文章有公認達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請教版上的各位有無相關
明確的函示或條文可供參閱,畢竟球員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說服
上級長官最好能有相關旁證為妥,還請板上高手答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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