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關於發調解通知書給民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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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skyoun (skyoun)時間7年前 (2018/07/06 09:52),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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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能達成處理之共識時,調解即不成立,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嘴上說的都沒有意義,請他「聲請調解不成立」. 其中一方提出聲請,就結案囉. 他寄發存證信函.....這也可以處理呀. 就簽「當事人已經具體表達聲請」(要看字句),長官核可後,
(還有580個字)

推噓1(1推 0噓 14→)留言15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tolru (午後的曳航)時間7年前 (2018/07/05 22:25),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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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目前業務之一是受理民眾調解聲請,並寄發通知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沒有次數限制,且當事人之一提出聲請. 我們就必須發調解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 最近碰到幾件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一反覆聲請調解. 我們依規定寄發通知書給雙方. 對方很生氣地打來說先前已告知沒有意願調解了. 為何還發通知書給他?認
(還有24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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