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閒聊] 關於非營利團體是否適用勞基法..
板上的各位想必很多都是在非營利組織工作吧
分享一篇之前在Salsry的文章
希望對大家有一點點幫助~ ^^
(話說社工真的是很容易被壓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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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並不是所有工作都適用勞基法
也不是有勞保的人就適用勞基法
跟大家分享一下之前查到的資料(也曾經寫信、電話跟主管機關問過)~
如果有錯也請高手指正~
勞基法第三條規定: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為什麼聽到有些非營利組織不適用勞基法?
社會福利服務業不是適用勞基法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一日(86)勞動一字第○三七二八七號
一、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籾金融及其輔助業。
粆資訊服務業。
粃觀光旅館業。
粬信用合作社業。
糇證券業及期貨業。
糂國際貿易業。
汽車零售業。
糚綜合商品零售業。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絍國會助理。
二、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社會福利服務業。
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87)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藝文業。
其他社會服務業。
人民團體。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社會福利服務業、其他社會服務業和人民團體有何不同?
依照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這個標準一段時間就會調整一次)
社會福利服務業包括以下:
凡從事公益﹑慈善﹑文化﹑教育﹑藝術等之基金會及福利機構等均屬之。
基金會則包括:
凡從事非營利性之教育文化﹑社會慈善﹑研究發展﹑
國際交流等活動﹐而依法以財團法人名義向政府有關
部門申請成立具有基金會性質之組織均屬之。同鄉會
之擁有地產﹑儲金﹐具有基金會性質者亦歸入本細類
。但具有營業活動性質之基金會﹐如醫院基金會等應
按其性質歸入適當類。
人民團體則包括專業人員組成的公會、勞工組成的工會、社會服務團體與慈善團體
簡單地說
大部分的基金會是適用勞基法的(當然也有例外 但法條中其實都有規定)
至於一般的社團法人因為通常工作人員很少 且為人民團體性質
因此大多不適用勞基法
(但印象中也有勞委會認定適用勞基法的社團法人...)
希望以上的說明讓有心踏入非營利組織的同胞們有點概念~~ ^^
※ 編輯: dniw 來自: 124.218.10.125 (10/12 23:50)
推
10/22 22:3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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