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社會救助中對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條件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GjQ32Os ]
作者: jing0214 (聰明八) 看板: LAW
標題: [請益] 社會救助中對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條件
時間: Wed Nov 28 13:27:27 2012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大家 在社會救助法上提到
第 4 條
低收入戶的定義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
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最低生活費是怎麼出現的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
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
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設定最低生活費的上下限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
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
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第 4-1 條
中低收入戶的資格
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
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法條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8
═══════════════疑問══════════════════
問題一
訂定最低生活費的標準是以當地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來算
訂定後要 最低生活費 < 所得基準的70%
同時又要 最低生活費 不得低於 其他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
→可是每個地區的支配所得中位數60% 算出來的數字不是都不一樣嗎?這樣要怎麼??
問題二
目前自己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定義如下,這樣是理解正確嗎??
低收入戶 1. 總收入平均分全家人口後要低於最低生活費
2. 家庭財產限制
--------------------------------------------------------------------------
中低收入戶 1. 最低生活費<申請者的平均每人收入<最低生活費1.5倍
2. 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3. 家庭財產限制
問題三
那麼紅色的部分是什麼意思??是要求下列哪一個??
1.地方機關訂定出來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2.地方機關訂定出來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70%
3.申請者的平均每人收入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4.申請者的平均每人收入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70%
因為我在查資料的時候 有看到兩份ppt對於中低收入戶的定義,似乎不太一樣....
「中低收入戶,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且不得超過所得基準。理由在於所得基準
(台灣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已是全國收入標準的中間位置,超過該基準
已屬「中高收入」,就有限的福利資源配置而言並不合理。」
「中低收入戶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
且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這個所得基準。」
那麼所得基準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問題四
低收入戶會有紅色(中低收入戶第二點)這個部分的要求嗎??
因為自己對於法條上的用詞都很容易有看沒有懂:(
黃色的部分是我對於法條的理解 但不曉得對不對
希望大家可不可以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謝謝大家!!!!
**如果問題不適合在這邊問的話 我會自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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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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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jing0214 (140.123.22.28), 時間: 11/28/2012 18: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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