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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困境] 機構內的階段性服務?
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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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個案的權益來說,一案到底是比較好的工作模式,但是單位工作模式牽涉到. 組織人員的想法和觀念,聽起來貴單位的首要考量似乎沒有把案主權益放進去喔!. 2.通常家暴個案,縣市的家暴防治中心應該還是有委託單位做後續處遇服務吧?. 那法院服務處的後續服務內容指的是什麼?還是只是跟法院事務有相關的後續?.
(還有35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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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自己所舉的例子算不算階段性服務. (抱歉,因為我不是專業,只是曾在社福機構做過). 我以前在老人之家工作. 裡面的服務單位分社工組、安老組與養護組(人事行政部份就不提). 一開始院民的訪視與評估入住皆由社工組處理. 入院的案主若行動可以自理,就安排在安老組,有負責的輔導員. 直到有一天他身體
(還有20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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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子的. 我在法院的家暴處服務. 我們三個社工員內部工作 分為階段性服務. (我常在思考社工員內部似乎沒有階段性服務的必要). 何謂階段性服務. 舉例1.. 前面的兩位社工員分別為案主做聲請保護令的前置作業. 當保護令開庭完成時 且保護令核發下來後. 在追蹤的過程時間裡 發現案主需要後續的服務
(還有67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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