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安親班辭職記實(2)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u and so on me)時間20年前 (2004/05/27 04:1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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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C (u and so on me)》之銘言: : ※ 引述《scenty (月光曬乾眼淚)》之銘言: : : 我:「主任今天這樣給薪水,我實在沒有辦法待到六月底!我要做到五月底就好。」 : : 「我不准!不准你只做到五月底!如果你六月份就不來的話,因為我沒有准你的辭呈 : : 所以六月份三天沒來,依法我就可以不發給你薪水,而且我還要在門口給你貼曠職公告! : : 而且我還要告你造成公司的損失!還有以我個人貼補的3000元,因為你要提早走, : http://www.104.com.tw/project/changejob/save_02.htm : 根據這個網頁最後所提到的 : "勞工自請辭職時,必須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在法律術語上是一 : 種形成權之行使,並不須得到雇主之同意,只須離職之意思表示已送達公司即可, : 不過,實際上,離職者多是依循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填具公司制式之離職申請單或 : 其他類似文書。" : 其中勞基法第十六條 : http://www.weli.com.tw/floors/Chinese/Floor/01Floor/Ch04/P37.htm : 你尚未滿三個月, 簽定的契約應該還是定期契約吧, 就算是不定期契約 : 你頂多提早十天預告要辭, 沒有什麼准不准的問題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這個就足夠構成你自動閃人的最有力證明了, 老闆連勞健保都沒給你保不是 嗎? 記得你第一篇有提到 ==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這兩條你也相當站得住腳 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或 第五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九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 工作時間之命 令者。 = 至於他說你的離職所造成公司的損失, 這也不是他說了就算的, 不要理他 反正你提早十天預告說你要走已經仁至義盡, 你沒用上面幾條告他已經 很留情面了 (特別是已經給他十天再找人了, 公司還能有什麼損失~ 找不 到是他家的事!) 還有, 這十天的薪水他還是要乖乖的給你, 只要你都有上班, 你有付出勞 務, 他就必須要付出代價. (但不要因此就被凹到累壞自己唷~ ) = http://www.weli.com.tw/floors/Chinese/Floor/01Floor/Ch10/P1.htm 勞基法全文看一遍, 搞不好妳會找到更多對付壞老闆的有力條文~ 祝你好運!! = ps. 其實我是正準備要離職才會剛好去找相關條文的~ 嘿嘿嘿~ :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2.200

61.216.41.144 05/26, , 1F
版主..這篇要m起來啦!!寫得太好啦~~
61.216.41.144 05/26, 1F
文章代碼(AID): #10jFkdZ8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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