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
※ 引述《aga (早晨37度半)》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
: 時間: Tue Aug 31 00:07:32 2004
:
: 請問非自願離職證明 適用在試用期的員工嗎?
: 謝謝
: 我剛被開除了
: ※ 引述《neunzehn (佩)》之銘言:
: : 離職時記得跟公司拿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
: : 拿著證明和身分證存摺去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 : 相關規定可以上網找找就業保險法。^^
: : ※ 引述《leafcute (小葉)》之銘言:
: : : 唉,我才進公司二個多月,試用期還沒結束,就被通知只做到月底,
: : : 原因是公司要縮編人員,那當初幹嘛把我應徵進來呀…我泣
: : : 本來管理部是要等快月底才要通知我,
: : : 可是我直屬上司前二天就告知我這個殘酷的事實
: : : 當時是驚訝到說不出話來,畢竟我被fire的原因不是我能力不好
: → misnicky:失業給付要就業一年以上才能領吧?領半年 203.73.150.173 08/31
失業給付的請領有兩個條件
1.須為全職勞工,至退職日其勞保投保已滿兩年
2.離職須為非志願離職(通常離職證明上不會寫離職原因,要申請的話必須在離職證明上標
明離職原因,其因須符合以下條件)
非自願離職,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三、因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至於給付額則為失業給付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
每個月發給一次。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至於可以領多久?則依勞保投保年資不同而不同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合計未滿五年者,五年內合計
以發給六個月為限。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合計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十年內合計以發給十二個月為限。
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合計滿十年以上者,合計以發
給十六個月為限。
可以不用一次連續領完(如一次連續六個月都領),但是總額是一定的,即若你只有投保兩年
.未滿五年,則最多只可以領六個月,六個月領完就沒了
因此,向原公司的HR問一下,多半是可以另外開立附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HR不會刁難你,
記得原因必須符合上述法規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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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1:3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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