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離職一定要有一個月交接期嗎?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bb)時間20年前 (2005/02/08 21:4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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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lary (煩煩煩)》之銘言: : ※ 引述《jjjcute (青木瓜)》之銘言: : : 應該還是要有一個月交接期 : : 除非這一個月找不到人來替代你的職務 : : 我們公司是這樣 : : 小公司比較好擺脫.. : : 我已經準備2/14到別家公司上班 : : 連離職證明都自己先打好,蓋好章 : : 我也還沒提離職 : : 準備等過年後幾天,請媽媽打電話給老闆..說要搬回家鄉了..不能去上班了 : : 這幾天是在等年終...忍耐ing.. : : 而且2月這一個禮拜是做白工..因為不打算領薪水了 : 我也是小公司呀‥總務兼會計兼小妹‥想走卻都走不了‥ : 我一月十幾號就寫好離職單上面註明1/31日離職‥老闆也簽名了‥ : 卻一直都不找人‥又說要把我留下來‥反正就是硬拗‥一直在黃牛‥ : 沒人來交接我又走不了‥不想當個沒責任感的人‥就一直拖到現在‥ : 結果今天還要去打掃‥沒年終‥紅包竟不到底薪的1/10‥真夠X的‥氣爆了‥ : 重點就是‥我想請問‥ : 如果我年後就不再去上班‥他有資格扣我二月的薪資嗎???? : 因為我都沒有辦理交接工作‥(反正也沒人來接‥‥) : 謝謝回答‥ 勞基法第十六條預告期間的規定也有拘束自動離職的勞工 不過因為沒有罰則 所以不遵守的話 老闆也拿你沒辦法 不過如果因為你沒有交接清楚,導致老闆有受損害的話 他可以向你提出民事求償(就是進法院囉) 但如果給足預告期間的話 那他就算說離職交接沒辦完,也不能主張因此所致的損害員工要賠 離職是員工說了就算 不用等老闆批准 勞基法二十六條也規定說,老闆不能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費用 就算員工真有損賠要給老闆,老闆也要先給薪水才能求償 不能自己先扣下來 另外還有規定,在離職當時工資等要全部結清 不能藉故拖延 換句話說,不能說要等下次發薪日 大概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53.202

03/26 21:12, , 1F
文章代碼(AID): #122CB22f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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