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離職時間,依勞基法為主還是公司的為主?
※ 引述《Eraser (擦子。   )》之銘言:
: ※ 引述《delephinewu (哇哈哈我好可愛)》之銘言:
: : 我工作至今約8個半月,
: : 預定明天向主管提離職,
: :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
應該是十天前吧
: : 我應在離職前二十天提出辭呈,
: : 但公司有給我們簽過勞動契約,
: : 一年一聘,離職的話要三十天前告知,
: : 所以我若在2/15提離職,
: : 是要工作到3/15囉?
: : 如果公司有另訂規定,就要以公司的為主的話,
: : 那幹嘛還要訂勞基法啊?
:
應該說公司訂的時間超過勞基法
以勞基法為準
如果你想照公司訂的時間
無所謂
但只要符合勞基法訂的時間
公司就不能以離職交接為完成造成損害要求賠償了
: 另外,是以提離職申請當天為起算日,
: : 還是主管或人資單位核可當日為起算日呢?
: :
以你表示要離職開始起算
或者你表示要做到的最後一天當離職日
主管准不准沒差
法律上勞工想走不需要得到老闆同意
例如我2/15提離職,但被主管押件,
: : 以致於離職公文或簽呈的核定日是2/21(假設)的話,
: : 是否要等到30天後(3/21)才能正式離開??
: : 感謝各位解答
: 這個問題我也想要問一下^^;;;
: 我新工作3/1開始
: 所以舊工作不管怎樣只能做到2/28(事實上只做到2/25 因為後面都放假~XD)
: 我依規定一個月前也就是1/28提出辭呈
: 主管1/31在我的辭呈上寫慰留
: 接下來就打住了 因為他不肯放人 他寫慰留我的辭呈也沒有辦法繼續跑下去...
: 不過我確實在離職前一個月內提出辭呈(辭呈上我打1/28 :P)
: 是他自己不批准壓我的文
: 他的理由是要扣掉放假時間而且他根本就不同意我離職
: 我的工作合約上有明寫我不適用勞基法
:
你們公司有沒有適用勞基法?
適不適用不是公司說了算
要看法律規定
合約上只說要
: 乙方(我)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工作單位)同意並辦妥一切離職手續後,
: 始得離職
就算依民法
也沒離職非雇主同意不可的規定
民法更自由
可以去查僱傭契約
四百八十多
勞基法預告期間,例假日也算
特休這些都算
: 的確也沒說例假日算不算啊!:P
: (上面的文章對於例假日有兩種說法 所以還是不大清楚到底算不算XD)
: 主管就是咬定說例假日不算 說我就是得照合約寫的做到六月底-.-
: 我說合約書也沒寫例假日不算 只說要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 主管又咬定說甲方不同意 我就是不能離職-.-
: 我的最後一步就是3/1到了用曠職的方式
: 因為合約也沒說毀約要怎樣 大概就是上法庭吧~
:
老闆可以主張你造成他損害要求民事賠償
只有甲乙雙方因本契約發生爭訟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不然主管不放人也不曉得該怎麼辦....
: 曠職也沒說幾天就可以被免職~~~
: 該不會主管不放人我就得做到六月底吧!-.-|||
: 不曉得有沒有比較清楚狀況的版友可以提出一些建議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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