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果工作內容跟當初所應徵的不一樣?
※ 引述《zing150 ()》之銘言:
: 請問你們該怎麼辦呢?
: 像我當初應徵的是企畫..
: 可是到後來好像事情也沒那麼多...
: 我的小主管就叫我幫忙人資做招募 ...
: 從此大半的時間反而被人資佔去了...
: 每天都是上人力銀行按按按的...
: 真是有夠無聊...可是又不知道該怎麼跟我主管講...
: 如果我不幫人資...做招募的人自己又忙不過來...
: 也就是說我們還缺一個招募啦...
: 怎麼辦???
: 請問各位有沒有碰到這類的事呢?
提供一個方法~~~
如果應徵的工作內容跟當初約定的真的有很大很大的差距
(誇張一點來說就是本來應徵企劃但卻是作清潔)
勞方此時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在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請求發給資遣費
但以上的手段是真的相差太多 讓你待不下去之時再用 至少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像有的傳銷公司以應徵行政人員為由最後卻是要求你買賣產品時
此時也可利用這點來保護自己只是就必須舉證出當初你門談好的工作內容跟之後工作內容
的差異)
像你文中提到的情形所在多有 哪個人進公司不就是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幫著作
如果不是真的相差甚多的話~~就姑且靜觀其變吧
若有不同意見歡迎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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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3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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