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alary 最新版規-2009.09.07
壹、前言
為因應小組長於群組之建議,特將版規處罰的範圍彈性化;本版屬薪資版,較重於討
論應徵、薪資、面試等實務,有關公司徵人工作等事項請到job版,本版不接受徵人,刊
登者視同廣告文處理,並提醒使用者者於版上刊登文章或推文,除分享惡劣公司外,敬
請勿將當事人或關係人的全名或id刊登出來,因恐會涉及到法律上的責任,而使用者就
該言論,應自負其法律責任,版主群不為其言論負責。
貳、PTT站規(PttLaw,屬重大原則性規定,由版主群認定使用者是否違規)
根據台灣學術網路公約,不得在站上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之文章、
言談;亦為協調站上之秩序,故文章有下列之情形者,可視為不適當之文章:
(1) 以侮辱性之語言對本站之網友作人身攻擊。
(2) 惡意公佈本站網友之私人資料,如真實姓名、生日、信件、水球記錄等。
(3) 發表不理性的談話而使版面有所爭吵。
(4) 其他經站方認定有損本站網友權益、本站討論風氣、本站名譽等等之文章。
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使用者必須對在
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使用者必須對以該ID
發表的每一篇文章負責。
參、版規(除有特別加註外,其餘為任何使用者皆得提出檢舉之事項)
一、不雅話語、引戰文及擅自更改他人名稱之規定
(一)依社會情況認定,文字極為不雅之用語或發表期望他人遭受不幸之言論,包括
但不限於猥褻、詛咒話語,違者由版主視情節輕重處七日以上,一年以下水桶
處分併得劣退之。
(二)請勿發表攻擊特定、地域、職種、性別、學校之文章或推文,請尊重每種職業
與工作,違者由版主視情節輕重處七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水桶處分。惡意公布本
站網友之私人資料者(包括但不限於未經他人同意的網路相簿網誌),亦屬之。
(三)故意擅自更改他人(包括公司)名稱或使用諧音者,由版主視情節輕重,處以七
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水桶處分,惟此由版主嚴格審定。
二、文章字數之規定
文章及回文請超過二十字(註一),若與本版無關之過短回文,文章得逕行刪除且不
另行通知,倘若為明顯亂版之文章,另由版主視情節輕重,處以七日以上,二十日
以下水桶處分;注音文、錯別字太多的文、灌水文,亦同。
三、轉文及轉貼之規定
(一)轉貼別人的文章,轉來若為他人文章請先取得原作者的同意(請原作者推文或是
來信皆可),於版主通知後二十四小時仍未補上,則視為未取得同意,處以七日
水桶處分併刪除該篇文章。而轉錄者與原作者文章(包含推文)內容,需負同一
責任。
(二)除提供情報者外,任何講座、民調、公開資訊或問卷文等類似態樣,請先經任
何一位板主同意再貼(註二),且須附上連結,否則一律刪除併得處以七日水桶
處分,倘經三次處分仍繼續違規者,版主得將加重處分且該文章一律劣退。
四、他版事務與文章內容之規定
(一)倘若有人把他版事務帶過來這爭執或是發表一些明顯與本版無關之問題(包括但
不限於政治文、買賣文、商業或個人廣告及直銷等,註三),由版主視情節輕重
,處七日以上,一年以下水桶處分併得劣退之。
(二)發文者不得擅自刪除他人推文,違者由版主視情節輕重處七日以上,二十日以
下水桶處分。惟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請保留當事人同意之表示,以供查
證)。
五、人身攻擊之規定(限僅限當事人提出檢舉)
使用者於版面對他使用者人身攻擊,經當事人提出檢舉,經版主審閱確實符合本條
者,由版主視情節處七日以上,一年以下水桶處分。
六、其他行為或補充之規定
(一)非版主、站長、群組長等管理人員,不得使用公告,而公告若標題已有鎖文或文
內註明不得推、回文,切勿推回文,違者則處七日以上,一年以下水桶處分併得
劣退之;如對公告有意見或其他建議,請以寄信(版主)方式為之。
(二)其他行為如經版主寄信且於版面警告後,仍不聽勸者,由版主視情節輕重處七日
以上,一年以下水桶處分。
(三)標題、簽名檔、個人暱稱視同文章本文,名片檔不在管制範圍之列。
(四)版主得隨時增加臨時版規,惟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五)所有違反版規之行為,版主視情節輕重,得先規勸警告,不聽勸阻者,再依規定
給予處分。
肆、檢舉、申訴、管版或建議之規定
一、檢舉方式
(一)請提出文章代號、標題、被申訴人、事由、證據,倘該違規僅限於當事人提出檢
舉,原則上若當事人不完整提出均不受理。
(二)為避免淪於各說各話之情形,當事人提出檢舉時,應自行保留證據。
二、申訴方式
對於版主處分不服者,得提出公告文章標號及不服之理由,向其他版主申訴,經版
主群多數決決定結果。
三、管版規定
(一)處分結束之公告,未免佔用本板版面,超過六個月即收錄至精華區併刪除之。
(二)為維持板面分類,板主有權逕予更改或增加文章標題之類別。
(三)若遭水桶處分,請於到期後,自行來信(並提供該篇公告代碼)解除水桶。
(四)關於個人水球、信件往來部份,並非版主所管轄範圍,請到PTT系統版的申訴區
(Violation)申訴。
(五)水桶期間使用分身者,版主得視情況加重處分,此處分不受前述處罰期間之限制
,IP來源相同時原則上視為同一人,特殊情況將報請帳號部調查。
四、提供建議之方式
如對本版有任何建議,請來信把建議及改善方式提供版主群參考,切勿直接張貼於
版面。另外,為避免版主群之疏漏,可向版主推薦好文,以利版主將該文章收錄至
精華區後供本版所有使用者閱讀。
註一:字數不包含標點符號及空白處。
註二:張貼文章時,請記得將同意的版主名字放在標題或是內文第一行「經OOO版主同意
張貼」,違者版主會先寄信通知,惟通知之後48小時未見覆者,視為未取得版主同
意。
註三:廣告於文中或簽名檔,以文字或網址聯結者,皆視為廣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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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19.189
推
09/08 12:30, , 1F
09/08 12:30, 1F
→
09/11 22:26, , 2F
09/11 22:26, 2F
2009.09.17 增訂版規六(五)之規定。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22.79 (09/17 19:26)
VANNN為無效檢舉,檢舉請勿至版規公告內檢舉,日後違反者,直接處七日水桶處分。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21.171 (10/06 14:03)
修正肆、檢舉、申訴、管版或建議之規定(四、提供建議之方式)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20.243 (10/30 01:43)
加以說明一(二)版規個人資料部分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20.30 (11/08 22:04)
增加版規一(三)規定。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17.248 (11/23 18:50)
移除版規三(一)轉出部分,本版僅管轉貼於本版之文章。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21.35 (12/01 22:56)
推
03/09 16:14, , 3F
03/09 16:14,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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