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就業] 短期就業到期後可以請工作單位開非自願 …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童顏小喬)時間16年前 (2009/10/02 19:1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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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就業方案臨時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關媒體報導「短期工虧大了,無失業給付」乙節,勞委會表示有關政府部門依勞動基準法 定期契約進用之短期就業方案臨時工,如依法參加就業保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均 得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無差別待遇。 勞委會表示,有關政府部門以定期契約進用之短期就業方案臨時工,如屬私法僱傭關係, 各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該等人員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 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失業給付,得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就業保險係提供受僱勞工於面臨非自願失業時,一定期間之基本經濟 保障,所以「非自願離職」是請領失業給付的必要條件。但考量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仍無 法就業之勞工,亦有就業安全保障之需求,因此才會有放寬規定,被保險人如因定期契約 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 自願離職,並準用請領失業給付相關規定。故該等臨時工於定期契約屆滿後,如符合前開 請領條件,得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另就業保險係勞工納費互助、風險分擔的社會保險制度,與政府編列公務預算的社會救助 不同,如該等臨時工定期契約未滿六個月,即與非自願離職的要件不合,尚不得請領失業 給付。惟一年內如另有定期契約屆滿之事實,且合併契約期間達六個月者,仍可符合前開 非自願離職,並於符合請領條件時,申請失業給付。 FROM eJob 全國就業e網 http://www.ejob.gov.tw/news/list.aspx 請找9/16 ※ 引述《misptt (David)》之銘言: : 政府去年底的短期就業在這個月就結束了 : 不知道如果結束後工作單位能不能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呢? : 我知道當初簽約有寫說沒資遣費 : 但好像沒提到說有無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 畢竟這是跟政府簽約到期的非我自願離開的 : 想說有這證明似乎可以去找"立即上工"的工作吧 : 不知道各位板友是否知道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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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底結束有嗎?台北縣的
10/03 00:03, 1F

01/22 13:30, , 2F
如屬私法僱傭關係<-剛剛有看到公法的,所以......
01/22 13:30, 2F
文章代碼(AID): #1AnU2YLJ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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