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試用期及非自願離職的問題
版上的各位大家好
今天去面試一家傳統產業
到後來談條件時,
其中有兩條讓我很困惑
第一項 是:工作滿七天但不滿一個月領不到薪水
第二項 是:試用期為兩個月,如果兩個月內公司覺得不適任將不簽約
且無法蓋章並不得申請非自願性離職。
後來回家跟父母討論時,他們說台南的傳產都這樣,因為我找工作很久了(100年6月至
今,中間有去某大學當兼任助理)可是這樣不符合勞基法的工作,究竟是先忍著做好,
還是先婉拒,再找找別的工作呢?
還請版上大大給意見了,謝謝大家<(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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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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