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司這樣子的規定合法嗎?
提前離職違約辦法
目的:為持續推動本公司業務人員之養成與福利計劃,及維持業務與客戶之安定性
,特訂定此辦法。
辦法:
1.公司將既有客戶轉撥給新業務承接,主要係考量新業務之發展潛力與穩定性,一
方面增加新業務之業績,二方面維護客戶之安定。公司將依新業務承接之狀況,
視情況轉撥更多客戶並提升未來之薪資福利與發展。
2.為維持業務及客戶之穩定性,本公司將既有客戶轉撥予新業務時,業務應同時承
諾自接收新客戶開始一年內不得主動提出離職之申請。
3.若業務違反第二點之要求時,則須於離職時繳回公司最近一個月之薪資以為補償。
4.本辦法自簽署日起實施,本公司得視實際情實施情況予以必要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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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二月份到職,這幾個月內早有耳聞公司的業務、業助流動率高,新人總是留
下來,公司老業務年資至少都在五年以上,但之後就產生斷層了,在我之前有個同
事,也在上個月底跳槽到更好的地方去了,他也只待了八個月,而我其實也一直都
在等待更好的機會,或許是因為我同事離職,讓公司開始思索為何總是留不住人才
,所以在這個月的四號擬訂了這個辦法,但我實在是沒有簽它的理由
口頭上說公司很賞識我的能力,因此會希望把客戶轉交給我來維繫,希望我在公司
穩定的發展與成長,不過就我的認知就是公司怕你走人,怕人家一開出較高的待遇
與較好的福利,好不容易留下來的人就被挖走了,但這是整個自由就業市場的供需
法則不是嗎?如果今天員工覺得你是一家值得的公司,自然會願意留下來,而不是
用這種方法來綁住員工。
想請教各位先進,請問公司這樣子的規定,是否有違法之處呢,還請各位不吝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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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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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沒錯,業務離職公司須冒著既有客戶被帶走的風險,如果是這樣子的因素,
要我簽署競業條款,之後不在相關或類似產業或公司服務,這我完全同意,我就算
要走,我也會仔細的交接清楚再走,但扣一個月薪資似乎怪怪的...
我雖然在等待更好的機會,但那並不代表我對這份工作不重視,我相信人是要往上
爬的,有更好的工作機會、有更好的發展,為何不往好的地方前進呢?
我並沒有預設立場說我一定會離職,或是我一定會留下來,只是單純覺得這樣子的
規定不合理罷了
※ 編輯: ckbe 來自: 119.77.201.222 (06/1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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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23:45,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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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他提出這規定的當下,我的確萌生離職的念頭,但前提是要先找到工作才走吧
在下個工作還沒確定前,我應該是不會離職,可是又要簽這份規定就....唉唉
現在簽了不就等於接受這規定嗎?不簽的話好像也沒理由繼續待在公司
※ 編輯: ckbe 來自: 119.77.201.222 (06/1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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